在毒品案件中,法律為了鼓勵被告協助檢警追查毒品網絡,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7條第1項設有「供出毒品來源,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」可減輕或免除刑度的規定。然而,針對哪些「毒品來源」符合減輕或免除刑責的資格,法院見解並不一致,供出的毒品來源如果只是「同夥」而非「上游」,是否符合供出「毒品來源」的減刑要件?往往會是訴訟的爭點。
以下分享本所的成功案例,帶您了解當供出共犯並協助警方破案,卻仍遭法院認定「不符減刑要件」時,應如何透過專業法律見解,爭取應有的減刑權利。
跨境運毒遭查獲,配合警方逮捕接應同夥
阿村從國外攜帶毒品搭機返台,原本計畫入境後,將毒品交給在台灣接應的共犯小帥。沒想到阿村剛準備過關入境,就當場被查緝逮捕。
為了爭取減刑機會,阿村在第一時間就向警方坦承犯行,並主動供出共犯小帥的身分資訊及接應地點。警方也因此成功抓到小帥。
一審法院見解限縮:只供出共犯,不等於供出毒品來源
儘管阿村已實際協助警方破案,但一審法院卻認為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7條第1項「毒品來源」指的是「上游」,阿村只供出負責接應的「共犯」,不符合減刑資格。
一審的判決讓阿村相當錯愕:「明明冒著風險供出同夥、警方也確實抓到共犯,為什麼還不能減刑?」
觀勝沈宏儒律師協助上訴,於二審成功扭轉法律見解
案件在二審程序委由本所沈宏儒律師承辦,律師即從「減刑條文的立法目的」與「供出來源的實質意義」切入,提出關鍵法律主張:
- 主張『供出毒品來源』應採實質、從寬解釋
向法院說明,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7條第1項的立法目的,在於鼓勵被告協助毒品追查、瓦解犯罪網絡,不應僅形式上限縮為「供出上游」。 - 供出共犯,同樣有助於毒品犯罪的追查
指出阿村供出共犯小帥,使警方得以即時破案,實際效果與供出上游來源並無本質差異,同樣會使被告陷入報復風險。 - 限縮解釋違背減刑制度本意,恐削弱減刑制度之功能
若僅承認供出上游才能減刑,將不利於鼓勵被告配合偵查,與毒品防制政策目的相悖。
二審法院採納辯護意見,成功爭取減刑
經二審法院審理後,採納辯護意見,認定阿村供出共犯、協助警方破案的行為,已符合減刑制度的立法精神,同意適用減刑規定。
歷經近一年的訴訟程序,阿村終於獲得合理刑度,並為自己爭取到應有的法律評價。
觀勝法律觀點提醒:毒品案件能否減刑,關鍵在「如何主張」
- 毒品案件刑責極重,是否能適用減刑,刑度差距非常大
- 「供出毒品來源」在實務上具有解釋空間,並非只能機械式理解為供出上游
- 偵查、審理階段如何主張、如何定位事實,往往直接影響是否能成功減刑
若涉及毒品案件,切勿輕忽任何一個減刑機會,及早由專業刑事律師介入,才能避免因法律解釋錯誤而承受過重刑責。
(為保護當事人隱私,本文所涉人名均為化名)
(本案同時涉及「偵審自白」及「供出毒品來源」之減刑事由,本文為說明方便,僅就供出毒品來源部分進行說明) 想了解更多關於毒品減刑、供出共犯是否可以減刑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毒品案件辯護的成功案例,歡迎瀏覽本所官網其他文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