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自用量大,竟遭控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?觀勝律師成功爭取法院改判單純持有!

在毒品案件中,「持有毒品的數量」有可能會是檢警用來判斷是否涉犯販毒罪的標準。如果被查獲的毒品數量龐大,即便當事人純粹是為了自用,仍有可能被檢察官認定具有「販賣意圖」,進而以刑責極重的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」起訴。
以下分享本所的成功案例,帶您了解當「大量自用」被誤解為「意圖販賣」時,應如何透過專業法律攻防,爭取合理的判決。

為扛家計染毒癮,因用量大遭控販毒罪

萬哥獨自一人扛起全家生計,為了提神與紓解壓力,逐漸染上毒癮。因為用量驚人,萬哥在家裡囤了不少毒品。

某日警方上門搜索,在萬哥家中查獲大量毒品。幾週後,萬哥收到地檢署起訴書,罪名竟是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」!萬哥雖然悔恨吸毒,卻也感到萬分委屈:「我真的只是自己用量大,從來沒有想過要賣給別人,怎麼罪名變得這麼重?」。

刑度差之千里:「自用持有」與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毒品罪

因自用而單純持有毒品屬輕罪,通常可以易科罰金;若被認定是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」,則可能面臨數年以上有期徒刑,甚至更重的刑責!

觀勝沈宏儒律師介入,精準推翻販賣意圖之指控

案件委由本所沈宏儒律師承辦後,律師即從「是否存在販賣意圖」此一核心爭點出發,為萬哥進行完整辯護,包括:

  • 檢視扣案物與通訊紀錄,排除交易跡象:指出萬哥的手機及查扣物品中,完全沒有任何與毒品買賣相關的對話、議價內容、交易聯絡或金流紀錄。
  • 強調檢方舉證不足,僅從毒品數量無法證明販賣意圖:向法院說明,萬哥除了持有毒品的數量較多以外,檢方並未提出任何直接證據,足以證明萬哥有販賣毒品的意圖。
  • 詰問關鍵證人,說明萬哥的實際用量狀況:聲請傳喚萬哥的配偶到庭作證,證明萬哥施用毒品的頻率及用量,證明萬哥被查獲的毒品數量雖然多,但確實屬於萬哥的自用範圍。

透過嚴謹的刑事辯護策略,法院認定無法證明萬哥有販賣意圖,最終改判「持有毒品罪」。萬哥終於能鬆一口氣,並在專業法律建議下,勇敢面對過錯,承擔其應負的施用刑責。

觀勝法律觀點:有沒有「販賣意圖」,法律效果差很大!

  • 毒品數量並不當然等於具有販賣意圖
  • 面對檢警詢問是否認罪時,務必先確認清楚被指控的罪名內容,避免誤認未曾犯下的重罪

毒品案件刑責差距大,若遭誤認具有販賣意圖,或搞不清楚遭指控的罪名為何,務必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,確保案情還有翻轉的餘地。

(為保護當事人隱私,本文所涉人名均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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